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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10月7日(星期二) | 本局概况 警务报道 警务公开 警视直通车 铁岭晚报公安专版 社会新闻摘录 警营文化 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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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告 根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经核查下列机动车已达报废年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按照有关规定,下列机动车所有人限期在2006年12月31日前,将达到报废日期的机动车上缴铁岭市物资再生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并办理报废手续,对符合延缓报废政策条件的到市交警支队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逾期不办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第307号令》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联系人: 铁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附:各县(市)区2006年已达报废年限大型机动车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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