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提供信息协助

破获案件抓获逃犯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发生在辽宁省境内的,能为公安机关侦察破案起直接或重要作用的案件线索,或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信息。案件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的各类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从看守所、监狱、劳动教养院等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犯分为公安部A级督捕、公安部B级督捕(公安部督捕)和一般逃犯3类。

    第三条  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情况和举报的线索查破案件、抓获逃犯的公民,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四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一)本省公安机关发布需要征集、获取正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关系人线索和人证、物证情况;

(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

(三)公安机关发布追捕逃犯的信息;

(四)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查证结果要尽快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  举报受理机构

 

    第六条  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和各县(区)公安(分)局设立犯罪举报中心,负责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级刑事犯罪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线索、进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信息;

(二)受理公民对案件及逃犯线索情况的提供和举报;

(三)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公民对案件及逃犯提供和举报线索的登记、转递、管理、督办、回复;

(四)对各级公安机关查证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提供和举报线索使案件及时查破、逃犯被及时抓获的公民进行奖励。

 

第四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案件和逃犯线索的,由需要线索的公安机关举报中心将简要案情、逃犯情况和悬赏金额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知情公民需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各级公安机关公布的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二)信函、电报、举报信箱;

(三)直接到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心当面进行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中心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公安民警个人进行;

(四)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条  公民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可以采用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民向举报中心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时,值班民警应主动将自己的值班工号告诉举报人,以便举报人对查证情况、领奖事宜的咨询。

    第十二条  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

第五章  保护与奖励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公安机关在查证、宣传、奖励过程中不得暴露举报人情况。

    第十四条  公开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或住址以及最便捷的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可使用由6位数以内的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保证密码的绝对安全。

    第十五条  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进行查证,对案件侦破和追捕逃犯发挥直接或重要作用的,视情给予奖励,奖励的原则“谁受益,谁奖励”,省厅根据破获案件和抓获的逃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辅助受益地公安机关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同时,对经过举报破获省重点攻坚案件、抓获公安部B级逃犯的由省厅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金额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线索对公安机关查破案件和追捕逃犯所起的重要帮助作用和直接作用确定。

    重要帮助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相关线索,使公安机关获取相关旁证,经过进一步工作,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直接作用是指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具体线索,使公安机关迅速获取直接证据,破获案件、抓获逃犯。

    第十七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㈠协助破获案件的奖励标准

1、举报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线索,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下同)3000至5000元;

2、举报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5000至10000元;

3、提供重要或直接破案线索,侦破省级督办刑事案件,奖励3000至5000元;

4、提供重要或直接破案线索,侦破部级督办刑事案件,奖励5000至10000元;

5、举报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案件,并经查实的,奖励500至1000元;

6、举报赌博窝点和参赌人员不足50人的赌博案件,并经查实的,奖励100至500元;

7、举报赌博窝点和参赌人员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赌博案件,并经查实的,奖励500至1000元;

8、举报赌博窝点和参赌人员100人以上参赌或现场赌资50万元以上的赌博案件,并经查实的,奖励1000至10000元;

9、举报网上赌博100人以上,赌资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赌博案件,并经查实的,奖励5000至20000元;

10、举报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赌博窝点,抓获窝主的,奖励1000至5000元;

11、举报个案线索,缴获海洛因、冰毒10克(含本数,下同)以上不满100克毒品的,奖励100至1000元;

12、举报个案线索,缴获海洛因或冰毒100克以上毒品的,奖励1000至40000元;

13、举报线索,侦破武装贩毒案件并缴获枪支的,奖励5000至20000元;

14、举报线索,捣毁制造毒品加工厂的,奖励10000至40000元;

15、举报线索,侦破一般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每案奖励200元;

16、举报线索,侦破重大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每案奖励300至500元;

17、举报线索,侦破特别重大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每案奖励500至1000元;

18、举报线索,破获部级督办的邪教案件,奖励1000至5000元;

19、举报线索,破获省级督办的邪教案件,奖励1000至3000元;

20、举报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或案件侦破重要线索的,奖励500至3000 元;

21、举报线索对侦破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或抓捕该案犯罪嫌疑人起重要帮助作用的,奖励500至1000元;

22、举报线索对侦破特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或抓捕该案犯罪嫌疑人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至2000元;

23、举报放火案件线索,火灾直接损失不足1万元的,奖励100元;

24、举报放火案件线索,火灾直接损失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奖励1000元;

25、举报放火案件线索,火灾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者致人重伤1人以上的,奖励2000元;

26、举报放火案件线索,火灾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或者致人重伤5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奖励5000元;

27、举报放火案件线索,火灾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或者致人重伤10人以上,或者死亡3人以上,或者受灾户30户以上的,奖励10000至20000元;

28、举报放火案件线索,火灾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或者火灾致人重伤20人以上,或者死亡10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20人以上,或者受灾户50户以上的,奖励30000至50000元;

29、举报生产假烟犯罪案件线索,起直接作用并在查处中扣押制烟机1件套的,奖励2000至10000元;

30、举报非法经营案件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至1000元;

31、举报持有、使用、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件线索,起直接作用,假币总金额1000元以上的,奖励200至10000元;

32、举报洗钱犯罪案件线索,起直接作用的,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奖励5000至10000元;

33、举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至1000元;

34、举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线索,并被依法查处的,奖励200至1000元;

㈡协助抓捕逃犯的奖励标准

35、举报线索协助抓获一般网上逃犯奖励100至200元。

36、举报放火、爆炸、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绑架、劫持案件逃犯线索,起重要作用的,奖励500至1000元;

37、举报放火、爆炸、杀人、抢劫、强奸、伤害、绑架、劫持案件逃犯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至3000元;

38、举报公安部通缉的B级逃犯线索,起重要作用的,奖励1000至5000元;

39、举报公安部通缉的B级逃犯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3000至10000元;

40、举报公安部通缉的A级逃犯线索,起重要作用的,奖励5000至10000元;

41、举报公安部通缉的A级逃犯线索,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0000至50000元;

42、举报线索,抓获省级通缉并有重大影响的贩毒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3000至30000元;

43、举报线索,抓获部级通缉并有重大影响的大毒枭的,奖励5000至50000元;

44、举报线索,抓获从事邪教活动犯罪分子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元。

45、举报线索,抓获部级“法轮功”邪教逃犯的,奖励1000至5000元。

46、举报线索,抓获省级“法轮功”邪教逃犯的,奖励500至1000元;

㈢协助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标准

47、举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或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姓名并经查实的,奖励500至1000元。

举报的数量、情节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奖励1000至5000元;

48、举报违法私藏、持有枪支或非法使用爆炸物品行为并查实的,奖励500至10000元;

49、举报线索,查获场所内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并抓获涉嫌吸贩毒嫌疑人10人以上不足50人的,奖励1000至3000元;

50、举报线索,查获场所内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并抓获涉嫌吸贩毒嫌疑人50人以上的,奖励1000至5000元;

51、举报线索,打掉邪教犯罪团伙或捣毁窝点(犯罪嫌疑人被教养以上处罚)的,奖励200至1000元。

52、举报线索,查获非法宗教活动的,奖励200元。

53、举报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人员姓名的,奖励500至1000元;

54、举报在我省的网上参与注册人数累计200人以上的淫秽色情网站建立者姓名的,奖励200至1000元;

55、举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案件犯罪嫌疑人姓名,或对侦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线索,奖励300至2000元;

56、举报线索,每查获1名非法组织、运送、协助他人出入境案件的,奖励200元;

第十八条、治安管理方面

㈠提供违反国家《信访条例》信息的奖励标准

57、提供5人以上不足50人来省上访或突发事件信息的(原则上应提前2小时提供,下同),奖励50至100元;

58、提供50人以上不足100人来省上访或突发事件信息的,奖励100至300元;

59、提供100人以上不足200人来省上访或突发事件信息的,奖励300至500元;

60、提供200人以上不足300人来省上访或突发事件信息的,奖励500至1000元;

61、提供300人以上不足500人来省上访的或突发事件信息的,奖励1000至2000元;

62、提供500人以上来省上访或突发事件信息的,奖励3000元;

63、提供5人以上不足20人进京上访信息的(原则上应提前4小时提供,下同),奖励100至300元;

64、提供20人以上不足50人进京上访信息的,奖励300至500元;

65、提供50人以上不足100人进京上访信息的,奖励500至1000元;

66、提供100人以上不足200人进京上访信息的,奖励1000至3000元;

67、提供200人以上进京上访信息的,奖励3000至10000元;

68、报告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一至六款规定的,视情奖励500元至10000元;

㈡举报一般黄、赌案件信息的奖励标准

69、举报线索,经工作直接抓获卖淫嫖娼人员4人以上的,奖励100至300元;

70、举报线索,经工作直接抓获赌博人员4人以上,当场缴获赌资现金5万元以上的,奖励100至1000元;

71、举报网上参与人数累计200人以上的卖淫嫖娼案件线索,并经查实的,奖励200至1000元;

㈢举报违反外国人管理信息的奖励标准

72、举报线索,每查获1名非法就业、非法居留、非法入境外国人的,奖励200元。   

第十九条  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属于社会危害程度特别严重的刑事案件或重大逃犯线索,以及公安机关另有特别规定的,奖励金额可以不受以上数额的限制,按随案公布的奖金数额奖励,但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举报中心发布需要征集案件和逃犯线索时,应同时公布奖励金额。

    第二十一条  公民提供和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尚未公布的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其奖励金额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或逃犯自首、主动归案的;

(二)共犯检举的;

(三)公、检、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审理过程中新发现或犯罪嫌疑人新交代的;

(四)案件受害人及近亲属提供和指认的。

    第二十三条  多人提供和举报同一案件或同一逃犯线索的,按照举报时间先后或线索价值,确定奖励金额。时间相近、价值相同的,在规定幅度范围酌情分摊。

    第二十四条  奖励工作在案件确认破获和逃犯被抓获归案后进行,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第二十五条  匿名举报的,由发布案件和逃犯信息的公安机关举报中心通过原发布载体公告,奖励工作采取秘密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自举报人在接到领奖通知或公安机关发布奖励公告之日起,可在3个月内领取。领取方式可采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凭有效证件委托他人领取或要求汇款等。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刑事犯罪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辽宁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二日